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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源:容县人民法院、柚容县作者丨陆宁芳 编辑丨黄献仪 审核丨梁东丽克日,容县法院依法讯断一起侵权案件,讯断被告韦某赔偿广告牌制作费、设计费等共34800元给原告南宁某广告公司。(网络图片)案情提要原告南宁某广告公司因广告业务需要,与容县容州镇周口村某队村民刘某、黄某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《土地租赁条约》,租用他们位于周口村某队容县至平南公路边共约合60平方的土地用来安放广告牌,并定期支付租金。南宁某广告公司于条约签订时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200元后,在租赁土地上将广告牌举行了安装。
原告租用的上述土地,所有权人刘某、黄某曾与广西某农牧公司于2012年、2014年先后签订《承包开发周口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》,已经将上述土地租给某公司,尔后某农牧公司又与被告韦某签订《容县周口基地互助协议》,将该地转租给被告韦某。刘某、黄某与南宁某公司签订租赁条约时,他们与某农牧公司先前所签订的《承包开发周口村无公害蔬菜基地协议书》划定的租期尚未到期。
被告韦某认为,上述涉案土地,因土地所有权人与某农牧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期限未到,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在期限内,因此现在应由其谋划使用。原告南宁某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安装广告牌的行为,侵犯了其对土地的谋划使用。被告韦某在要求原告自动拆除广告牌未果后, 遂于2019年10月4日破晓,招聘勾机拆除了原告安放在涉案土地上的广告牌。
国家、团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执法掩护,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。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失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负担其他民事责任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负担侵权责任。
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负担侵权责任。该案中,被告因原告在涉案租赁土地安放广告牌发生争议,本应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,但被告却不寻求正当途径维权,而是接纳不理智、不正当的手段,私自强拆原告安放的广告牌,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,依法应当负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。(容县人民法院) 作者丨陆宁芳 编辑丨黄献仪 审核丨梁东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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